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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营业税纳税人发生退款后,已缴纳的营业税如何处理?
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因发生退款应减除营业额的,可以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或者从纳税人以后的应缴纳营业税税额中减除。依据是:1.《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退还已缴纳营业税税款或者从纳税人以后的应缴纳营业税税额中减除;2.《税务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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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wanmei | 更新时间:13天前 | 北京浏览:12917次 | 作者:wanme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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