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百都会计
嘉兴 嘉善 平湖 海盐 海宁 桐乡 更多城市
北京企业签订的应税合同如果没有履行,是否可免贴印花?如果合同所载金额与实...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及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1988〕25号)要求,应纳税凭证应当于合同签订时、书据书立时、账簿启用时和证照领受时贴花。因此,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规定贴花。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发现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补贴印花。凡修改合同增加金额的,应就增加部分补贴印花。
上一篇:某公司几年前因生产需要,购置了一套机器设备,现在打算转售给国外某公司...
下一篇:营业税纳税人发生退款后,已缴纳的营业税如何处理?
[ 编辑:wanmei | 更新时间:13天前 | 北京浏览:20380次 | 作者:wanmei ]
【版权与免责声明】如发现内容存在版权问题,烦请提供相关信息发至service@zekv.com,我们将及时沟通与处理。本站内容除非注明来源,否则均为网友发布,涉及言论、版权与本站无关。
北京税务服务更多>>
  • 北京新准则:建筑企业是不是按照验工计价确认财税务入时点?

    问:新收入准则下,验工计价单是不是收入确认的时点?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务入确认的时点呢?答:新准则下强调按照投入法或者产出法计量履约进度,验工计价只是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施工企业取得工程验工计价单时,说明享受了收款的权利,根据履约情况,计入“应收账款”或者“合同资产”科目,也不按验工计价单全额计提“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因为会计与税..

    关注: 6239 次更新时间:13天前